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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生命权VS孕妇选择权 韩国重新审视堕胎是否违法

2018-05-24 16:05:09 环球网

  【环球网报道 记者 魏悦】处罚堕胎女性和主刀医生的法律条文违反了韩国《宪法》吗?时隔6年半,韩国宪法法院24日再次对此进行了公开辩论。

  据韩国《亚洲经济》5月24日报道,韩国《刑法》第269条第1项规定,妇女以药物或其他方式堕胎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200万韩元的罚款。《刑法》第270条第1项规定,医生等在妇女的委托及许可下为其堕胎,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宪法法院的8名法官在2011年11月10日曾就上述两项法律条款展开公开辩论,次年8月,以4名赞成、4名反对,裁定堕胎罪符合宪法。

  当时,宪法法院表示,胎儿与母亲是两个不同的生命个体,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胎儿成长为人类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其生命权应该被承认。孕妇决定是否堕胎的自主决定权是个人利益,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是公共利益,无法说前者比后者更重要。

  但当时做出裁定的8名法官中,持反对意见的4人表示:“医学界通常认为,孕期初期(怀孕1-12周)的胎儿并不具备神经生理学的构造及机能。有必要尊重孕妇的自主决定权,允许堕胎。”

  宪法法院做出该裁定后,韩国社会对婚姻、育儿、女性人权的认识在不断变化,以女性和相关学界为中心,越来越多的声音指出应对可以堕胎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划分。女性家族部最近正式向宪法法院提交了意见书,要求重新探讨堕胎罪的处罚条款。

  如今宪法法院的8名法官已经完全不是2011年的阵容,预计将对最后的裁定结果产生影响。此前,已有6名法官在人事听证会上表明有必要修改堕胎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韩国宪法法院院长李镇盛表示,与其把胎儿的生命权和孕妇的自主决定权看作是一个互相冲突的问题,不如通过明确规定可以堕胎的时间及情况等,来寻找折中的办法。

  当天的辩论结束后,宪法法院将以双方的意见为基础,择日宣布堕胎罪是否符合宪法。

编辑: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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